難怪惠能龍樹自嘆不如
恭喜超越
請不要自視甚高,他人都不能超越,只有你能。
何謂能相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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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何謂能相所相
不只有被忌妒的困擾
還有一個"我"可以被授記這才是鬧笑話的根源
妄想還有個"我"能成佛
不認清佛法的基礎是破我執.我所虛妄想像,這個笑話永遠無了時
極癡寶冠永遠摘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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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何謂能相所相
佛性常樂我淨
佛性實有,可證可得可見可說,
眼見佛性名佛
佛性體不能修行自證,唯佛能授與...授記。
忌妒,猜疑....唯有輪迴一途。
佛性體,世間愚人乃至真常菩薩所不共。
佛性實有,可證可得可見可說,
眼見佛性名佛
佛性體不能修行自證,唯佛能授與...授記。
忌妒,猜疑....唯有輪迴一途。
佛性體,世間愚人乃至真常菩薩所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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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何謂能相所相
大般涅槃經叫妳必須修行 才能成佛;妳卻說 修行不能成佛由 藍海千尋 » 週五 1月 13, 2023 10:11 am
佛性體不能修行自證,唯佛能授與...授記。
妳真會鬼扯瞎掰
《大般涅槃經》
善男子。汝勤精進修習二法。一奢摩他。二毘婆舍那...
若欲得十住地無生法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佛行。亦當修習如是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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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何謂能相所相
依唯識「四分」說,來看能相所相。
四分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術語)法相宗立八識,八識之心王,心所,體雖各一,而分別所起之用,則有四分:
一相分。是為心內所現之境,心者慮知之法,慮知之法,必有所知之法,故心生時,心之自體自轉變,而現所慮所托之境,此名所慮所托之境分。相者相狀,心起時,浮於心前之相貌也。
二見分,見者見照。能緣為義,緣其所變相分之見照作用也,識之自體變相分,共起能緣之用,此名見分。
三自證分,見分雖知相分,而見分不能自知見分,如刀不能自斬刀也,故別有知見分之用,此名自證分。是為識之自體分,彼見分非他物,即此自體緣外(相分)之用也,今自體自證知此自用之見分,故名自證分。
四證自證分,自證分自證之用誰證知之,於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之用,使證知自證,此名證自證分。而知此證自證分者為誰,知之者,即前之自證分也。自證分為證之自體,則緣外之見分與緣內之證自證分,皆得知之。以見分與證自證分,是自證分緣內外之二用,體必能知用也,兼緣二分,故不要第五分。
譬之店中之貨物如相分,掌櫃如見分,主人如自證分,證自證分如其婦。見分緣相分而不可緣自證分,猶如掌櫃能差排貨物,而不能關知主人之事,自證分得緣外之見分與內之證自證分,如主人得管理掌櫃與其婦,證自證分之緣自證分,如婦知夫之事。
此四分古師多立三分。證自證分合於自證分,護法菩薩之正義,乃立四分。起信論所說,業轉現之三識,如其次第,恰當於自證分,見分,相分之三分。然而一切諸法無一不影現於相分中,但諸識之相分,影現之相不同耳,開示之則如圖。
[佛光大辭典]
為法相宗之教義。法相宗認為構成吾人認識作用之心識有四個分位,亦即心、心所法之認識作用共有四種分類。即:
(一)相分,又作所取分。相,即相狀;所緣之義。為認識之對象(客體);亦即被主體之心所認識之客體形相。可分為影像相分、本質相分二種。
(二)見分,又作能取分。見,即見照;能緣之義。為認識之主體(諸識之能緣作用);亦即認識、照知相分之主體作用。
(三)自證分,又作自體分。自,自體之義;證,證知之義。即自體上證知見分之作用;亦即自體能證知自己之認識活動(見分緣相分之作用)。
(四)證自證分,即證知自證分之認識作用;亦即自證分之再證知。
於八識中皆各具有此四分,為人類行認識作用時所必備者,例如度量一事物,應有「能量」(見分)作為尺度,亦應有「所量」(相分)作為對象,更應該有「量果」(自證分)以得知大小、長短等,而將自證分之「量果」再加以證知,則為證自證分。
上述四分說為護法所提倡,稱為四分家,被視為法相宗之正義。此外,印度尚有安慧之一分說(僅立自證分),稱為一分家;難陀之二分說(立見、相二分),稱為二分家;陳那之三分說(立見、相、自證三分),稱為三分家,合以上四說,即所謂「安難陳護一二三四」。
另就四分薰習種子而論,七轉識於薰習第八識之種子時,見分薰能緣種子,稱為見分薰;相分薰所緣種子,稱為相分薰,二者總稱用能薰。自體分薰其種子,稱為自體薰、體能薰;證自證分則無能薰之勢用。
此外,見、相二分稱為外二分,自證、證自證二分則稱為內二分;實則內二分係根據外二分之推論,外二分係為四分說之基礎,其目的在證成「唯識無境」。
〔成唯識論卷二、卷八、卷九、佛地經論卷三、攝大乘論釋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觀心覺夢鈔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四下〕(參閱「賴耶四分」6314)
四分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術語)法相宗立八識,八識之心王,心所,體雖各一,而分別所起之用,則有四分:
一相分。是為心內所現之境,心者慮知之法,慮知之法,必有所知之法,故心生時,心之自體自轉變,而現所慮所托之境,此名所慮所托之境分。相者相狀,心起時,浮於心前之相貌也。
二見分,見者見照。能緣為義,緣其所變相分之見照作用也,識之自體變相分,共起能緣之用,此名見分。
三自證分,見分雖知相分,而見分不能自知見分,如刀不能自斬刀也,故別有知見分之用,此名自證分。是為識之自體分,彼見分非他物,即此自體緣外(相分)之用也,今自體自證知此自用之見分,故名自證分。
四證自證分,自證分自證之用誰證知之,於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之用,使證知自證,此名證自證分。而知此證自證分者為誰,知之者,即前之自證分也。自證分為證之自體,則緣外之見分與緣內之證自證分,皆得知之。以見分與證自證分,是自證分緣內外之二用,體必能知用也,兼緣二分,故不要第五分。
譬之店中之貨物如相分,掌櫃如見分,主人如自證分,證自證分如其婦。見分緣相分而不可緣自證分,猶如掌櫃能差排貨物,而不能關知主人之事,自證分得緣外之見分與內之證自證分,如主人得管理掌櫃與其婦,證自證分之緣自證分,如婦知夫之事。
此四分古師多立三分。證自證分合於自證分,護法菩薩之正義,乃立四分。起信論所說,業轉現之三識,如其次第,恰當於自證分,見分,相分之三分。然而一切諸法無一不影現於相分中,但諸識之相分,影現之相不同耳,開示之則如圖。
[佛光大辭典]
為法相宗之教義。法相宗認為構成吾人認識作用之心識有四個分位,亦即心、心所法之認識作用共有四種分類。即:
(一)相分,又作所取分。相,即相狀;所緣之義。為認識之對象(客體);亦即被主體之心所認識之客體形相。可分為影像相分、本質相分二種。
(二)見分,又作能取分。見,即見照;能緣之義。為認識之主體(諸識之能緣作用);亦即認識、照知相分之主體作用。
(三)自證分,又作自體分。自,自體之義;證,證知之義。即自體上證知見分之作用;亦即自體能證知自己之認識活動(見分緣相分之作用)。
(四)證自證分,即證知自證分之認識作用;亦即自證分之再證知。
於八識中皆各具有此四分,為人類行認識作用時所必備者,例如度量一事物,應有「能量」(見分)作為尺度,亦應有「所量」(相分)作為對象,更應該有「量果」(自證分)以得知大小、長短等,而將自證分之「量果」再加以證知,則為證自證分。
上述四分說為護法所提倡,稱為四分家,被視為法相宗之正義。此外,印度尚有安慧之一分說(僅立自證分),稱為一分家;難陀之二分說(立見、相二分),稱為二分家;陳那之三分說(立見、相、自證三分),稱為三分家,合以上四說,即所謂「安難陳護一二三四」。
另就四分薰習種子而論,七轉識於薰習第八識之種子時,見分薰能緣種子,稱為見分薰;相分薰所緣種子,稱為相分薰,二者總稱用能薰。自體分薰其種子,稱為自體薰、體能薰;證自證分則無能薰之勢用。
此外,見、相二分稱為外二分,自證、證自證二分則稱為內二分;實則內二分係根據外二分之推論,外二分係為四分說之基礎,其目的在證成「唯識無境」。
〔成唯識論卷二、卷八、卷九、佛地經論卷三、攝大乘論釋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觀心覺夢鈔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四下〕(參閱「賴耶四分」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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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何謂能相所相
萬法於其中顯現然顯名法身、異名法性身
隱名為藏 ,異名一切種子
觀當下這一大覺
雖見聞覺知.但不立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