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諸法因緣生,因緣何所生?當知,因緣心所生。
發表於 : 週六 2月 04, 2023 8:34 am
(九)
由(術語)五蘊所攝意涵可知,諸法皆屬心意識活動之產物,諸法因緣生,一切因緣,則皆心所生。又,以五蘊本身亦屬因緣和合積集而有,實不可得故,《心經》曰:「五蘊本空」。
五蘊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術語)色受想行識之五法,皆積集為性者,故云五蘊。
(術語)梵語之塞犍陀Skandha,舊譯為陰,又譯為眾,新譯為蘊。陰者積集之義。眾者眾多和聚之義,亦蘊之義也。是顯數多積集之有為法自性。作有為法之用,無純一之法,或同類,或異類,必多數之小分相集而作其用故,則概謂之陰,或蘊(陰者蔭覆之義,舊譯之一義也。見陰條)。
大別之五法:一、色蘊,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二、受蘊,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三、想蘊,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四、行蘊,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五、識蘊,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
以一有情徵之,則色蘊之一即身,他四蘊即心也。心之中,受想行之三者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故名之為心所有法,即心王所有之法(略云心所),識之一者為心之自性,故名之為心王。
蓋五蘊為身心之二法,如色界欲界有身之有情,從五蘊而成,如無色界無身之有情,自四蘊(除色蘊)而成也。
毘婆尸佛經上曰:「五蘊幻身,四相遷變。」增一阿含經二十七曰:「色如聚沫,受如浮泡,想如野馬,行如芭蕉,識為幻法。」
[佛光大辭典]
梵語 pañca-skandha,巴利語 pañca khandhā。又作五陰、五眾、五聚。三科之一。蘊,音譯作塞健陀,乃積聚、類別之意。即類聚一切有為法之五種類別。(一)色蘊(梵 rūpa-skandha),即一切色法之類聚。(二)受蘊(梵 vedanā-skandha),苦、樂、捨、眼觸等所生之諸受。(三)想蘊(梵 sajjñā-skandha),眼觸等所生之諸想。(四)行蘊(梵 sajskāra-skandha),除色、受、想、識外之一切有為法,亦即意志與心之作用。(五)識蘊(梵 vijñāna-skandha),即眼識等諸識之各類聚。
五蘊係總一切有為法之大別,在俱舍等所立七十五法中,總類聚有為之七十二法為五蘊,唯識家則立百法,合有為之九十四法攝為五蘊,皆不包括無為法。
五蘊通有漏、無漏及善、不善、無記三性,故諸論中亦以各種名稱說明其種別,如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五等,在五蘊之中,特以屬於有漏者名為五取蘊。
大乘義章卷八本更就有漏、無漏及三性,總立九種,即:(一)生得善陰,(二)方便善陰,(三)無漏善陰,(四)不善五陰,(五)穢汙五陰,(六)報生五陰,(七)威儀五陰,(八)工巧五陰,(九)變化五陰。
其中前三者為善,第四為不善,後五者為無記;又第三屬無漏,其餘均屬有漏。又摩訶止觀卷五上及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本等,亦各出其說。
小乘多數派別由對五蘊之分析,得出「人無我」之結論,主張「人我」為五蘊之暫時和合,唯有假名,而無實體。大乘學說不僅否認五蘊和合體(人我)之真實性,亦否認五蘊本身之真實性,進而發展「法無我」之理論。
〔北本涅槃經卷三十九、般若心經、集異門足論卷十一、俱舍論卷一、卷二十九、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七十四、顯揚聖教論卷五、順正理論卷一、卷二〕 p1212
由(術語)五蘊所攝意涵可知,諸法皆屬心意識活動之產物,諸法因緣生,一切因緣,則皆心所生。又,以五蘊本身亦屬因緣和合積集而有,實不可得故,《心經》曰:「五蘊本空」。
五蘊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術語)色受想行識之五法,皆積集為性者,故云五蘊。
(術語)梵語之塞犍陀Skandha,舊譯為陰,又譯為眾,新譯為蘊。陰者積集之義。眾者眾多和聚之義,亦蘊之義也。是顯數多積集之有為法自性。作有為法之用,無純一之法,或同類,或異類,必多數之小分相集而作其用故,則概謂之陰,或蘊(陰者蔭覆之義,舊譯之一義也。見陰條)。
大別之五法:一、色蘊,總該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質。二、受蘊,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三、想蘊,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四、行蘊,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一切之心之作用也。五、識蘊,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之本體也。
以一有情徵之,則色蘊之一即身,他四蘊即心也。心之中,受想行之三者心性上各為一種特別之作用,故名之為心所有法,即心王所有之法(略云心所),識之一者為心之自性,故名之為心王。
蓋五蘊為身心之二法,如色界欲界有身之有情,從五蘊而成,如無色界無身之有情,自四蘊(除色蘊)而成也。
毘婆尸佛經上曰:「五蘊幻身,四相遷變。」增一阿含經二十七曰:「色如聚沫,受如浮泡,想如野馬,行如芭蕉,識為幻法。」
[佛光大辭典]
梵語 pañca-skandha,巴利語 pañca khandhā。又作五陰、五眾、五聚。三科之一。蘊,音譯作塞健陀,乃積聚、類別之意。即類聚一切有為法之五種類別。(一)色蘊(梵 rūpa-skandha),即一切色法之類聚。(二)受蘊(梵 vedanā-skandha),苦、樂、捨、眼觸等所生之諸受。(三)想蘊(梵 sajjñā-skandha),眼觸等所生之諸想。(四)行蘊(梵 sajskāra-skandha),除色、受、想、識外之一切有為法,亦即意志與心之作用。(五)識蘊(梵 vijñāna-skandha),即眼識等諸識之各類聚。
五蘊係總一切有為法之大別,在俱舍等所立七十五法中,總類聚有為之七十二法為五蘊,唯識家則立百法,合有為之九十四法攝為五蘊,皆不包括無為法。
五蘊通有漏、無漏及善、不善、無記三性,故諸論中亦以各種名稱說明其種別,如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五等,在五蘊之中,特以屬於有漏者名為五取蘊。
大乘義章卷八本更就有漏、無漏及三性,總立九種,即:(一)生得善陰,(二)方便善陰,(三)無漏善陰,(四)不善五陰,(五)穢汙五陰,(六)報生五陰,(七)威儀五陰,(八)工巧五陰,(九)變化五陰。
其中前三者為善,第四為不善,後五者為無記;又第三屬無漏,其餘均屬有漏。又摩訶止觀卷五上及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本等,亦各出其說。
小乘多數派別由對五蘊之分析,得出「人無我」之結論,主張「人我」為五蘊之暫時和合,唯有假名,而無實體。大乘學說不僅否認五蘊和合體(人我)之真實性,亦否認五蘊本身之真實性,進而發展「法無我」之理論。
〔北本涅槃經卷三十九、般若心經、集異門足論卷十一、俱舍論卷一、卷二十九、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七十四、顯揚聖教論卷五、順正理論卷一、卷二〕 p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