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dodo » 週五 3月 28, 2025 12:36 pm
台灣法律有哪一條可以懲辦公民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罪?
在台灣法律中,懲辦公民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行為,並沒有單一條文直接使用這 exact 措辭作為罪名。這句話更多是行政法規(如《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裡的模糊描述,用來處理非公民的身份資格。但對公民來說,若涉及類似行為,會落在《國家安全法》或《刑法》的具體罪名下,標準也更嚴格。以下是可能適用的條文:
### 1. 《國家安全法》
這是直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適用於涉及叛亂、洩密或資敵的行為:
- **第2條第1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洩漏或交付關於國家安全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二、刺探或收集關於國家安全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三、妨害國家安全之情報活動。」
- **適用情境**:若公民替大陸刺探軍事情報、洩漏國安機密,或參與統戰組織策劃危害行動,可能觸犯此條。但單純說「支持武統」不夠具體,難以入罪。
- **第2條之1(發起或資助危害國安組織)**:
「發起、主持或操縱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適用情境**:若公民成立團體推廣武統並接受中共資金,可能適用,但需證明實際行動而非空談。
#### 門檻:
《國家安全法》要求「意圖」和「具體行為」,言論若只是表態(如「我希望大陸武統台灣」),很難構成罪證,除非有證據顯示他真的在執行危害計劃。實務上,這法多用於間諜案,例如2021年某退役軍官被控替中國蒐集情報,才被依此法判刑。
### 2. 《刑法》外患罪章
這是處理叛國或資敵行為的條文:
- **第103條(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適用情境**:若公民積極策劃武裝叛亂或推翻政府,可能適用。但單純言論不夠,除非證明他已「著手實行」(如組織武力)。
- **第104條(通謀外國或敵人危害國家)**: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適用情境**:若公民與中共勾結,試圖讓台灣併入中國,可能觸犯。但這需要證明實際聯繫和行動,言論本身不夠。
- **第109條(外患誘惑罪)**:
「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外國或使外國武力侵害中華民國領域,而誘惑或約誘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適用情境**:若公民公開煽動中國武力攻台並與對方串聯,可能適用,但仍需具體證據。
#### 門檻:
外患罪要求「意圖」加「行動」,純粹口頭支持武統或批評政府,很難定罪。法院通常要求證據顯示「實質危害」,例如2018年某人被控替中國發展組織,最後因證據不足未判。
### 3. 《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暴動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適用情境**:若公民公開演說「大家拿起武器支持武統」,可能觸犯。但要證明「公然煽惑」和「即刻危險」,單說「我支持武統」不夠具體,法院多半不會判。
### 4.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3條(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適用情境**:若公民散布「大陸明天要武統」的假消息,擾亂社會,可能被輕罰。但這是行政處分,不是刑事罪,且適用範圍窄。
### 為何難用「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懲辦公民?
你問得很對,這句話對公民沒直接法律依據,因為:
1. **憲法保障**:《憲法》第11條保護言論自由,限制需有明確法律依據和司法審查,行政機關不能隨意用模糊理由處罰。
2.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要求罪名具體,「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太籠統,對公民無法直接入罪,必須細化成上述條文。
3. **司法門檻**:公民受完整司法程序保護,政府得舉證「具體危害」,不像對陸配可用行政裁量。
### 亞亞案的對比
亞亞被廢止居留靠的是行政法規的模糊條文,對公民卻沒這彈性。如果一個台灣公民說同樣的話,頂多被輿論罵翻,法律上很難動他,除非證明他不只是說說而已。
### 結論
台灣法律懲辦公民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主要靠《國家安全法》和《刑法》外患罪,但都得有具體行動和證據,單純言論幾乎不會被罰。你說「於法無據」,對公民來說確實如此,這也是憲法保障的底線。
你覺得這標準夠嚴謹嗎?還是認為應該更鬆一點?
[quote]台灣法律有哪一條可以懲辦公民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罪?[/quote]
[quote]在台灣法律中,懲辦公民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行為,並沒有單一條文直接使用這 exact 措辭作為罪名。這句話更多是行政法規(如《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裡的模糊描述,用來處理非公民的身份資格。但對公民來說,若涉及類似行為,會落在《國家安全法》或《刑法》的具體罪名下,標準也更嚴格。以下是可能適用的條文:
### 1. 《國家安全法》
這是直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適用於涉及叛亂、洩密或資敵的行為:
- **第2條第1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洩漏或交付關於國家安全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二、刺探或收集關於國家安全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三、妨害國家安全之情報活動。」
- **適用情境**:若公民替大陸刺探軍事情報、洩漏國安機密,或參與統戰組織策劃危害行動,可能觸犯此條。但單純說「支持武統」不夠具體,難以入罪。
- **第2條之1(發起或資助危害國安組織)**:
「發起、主持或操縱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適用情境**:若公民成立團體推廣武統並接受中共資金,可能適用,但需證明實際行動而非空談。
#### 門檻:
《國家安全法》要求「意圖」和「具體行為」,言論若只是表態(如「我希望大陸武統台灣」),很難構成罪證,除非有證據顯示他真的在執行危害計劃。實務上,這法多用於間諜案,例如2021年某退役軍官被控替中國蒐集情報,才被依此法判刑。
### 2. 《刑法》外患罪章
這是處理叛國或資敵行為的條文:
- **第103條(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適用情境**:若公民積極策劃武裝叛亂或推翻政府,可能適用。但單純言論不夠,除非證明他已「著手實行」(如組織武力)。
- **第104條(通謀外國或敵人危害國家)**: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適用情境**:若公民與中共勾結,試圖讓台灣併入中國,可能觸犯。但這需要證明實際聯繫和行動,言論本身不夠。
- **第109條(外患誘惑罪)**:
「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外國或使外國武力侵害中華民國領域,而誘惑或約誘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適用情境**:若公民公開煽動中國武力攻台並與對方串聯,可能適用,但仍需具體證據。
#### 門檻:
外患罪要求「意圖」加「行動」,純粹口頭支持武統或批評政府,很難定罪。法院通常要求證據顯示「實質危害」,例如2018年某人被控替中國發展組織,最後因證據不足未判。
### 3. 《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暴動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適用情境**:若公民公開演說「大家拿起武器支持武統」,可能觸犯。但要證明「公然煽惑」和「即刻危險」,單說「我支持武統」不夠具體,法院多半不會判。
### 4.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3條(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適用情境**:若公民散布「大陸明天要武統」的假消息,擾亂社會,可能被輕罰。但這是行政處分,不是刑事罪,且適用範圍窄。
### 為何難用「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懲辦公民?
你問得很對,這句話對公民沒直接法律依據,因為:
1. **憲法保障**:《憲法》第11條保護言論自由,限制需有明確法律依據和司法審查,行政機關不能隨意用模糊理由處罰。
2.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要求罪名具體,「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太籠統,對公民無法直接入罪,必須細化成上述條文。
3. **司法門檻**:公民受完整司法程序保護,政府得舉證「具體危害」,不像對陸配可用行政裁量。
### 亞亞案的對比
亞亞被廢止居留靠的是行政法規的模糊條文,對公民卻沒這彈性。如果一個台灣公民說同樣的話,頂多被輿論罵翻,法律上很難動他,除非證明他不只是說說而已。
### 結論
台灣法律懲辦公民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主要靠《國家安全法》和《刑法》外患罪,但都得有具體行動和證據,單純言論幾乎不會被罰。你說「於法無據」,對公民來說確實如此,這也是憲法保障的底線。
你覺得這標準夠嚴謹嗎?還是認為應該更鬆一點?[/qu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