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這在政治上確實會被視為邁向「台灣獨立」(台獨)的重大一步,因為這與ROC現行憲法(主張自己是中國合法政府)的立場相悖,也違背PRC的「一個中國」原則。.....請出示ROC現行憲法(主張自己是中國合法政府)的相關憲法條文
好的,我來為你說明中華民國(ROC)現行憲法中與「主張自己是中國合法政府」相關的內容,並直接引用具體條文。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制定,雖然後來經過多次增修,但其基本框架仍然反映了當初作為「全中國合法政府」的立場。以下是相關條文的分析與原文(以繁體中文為主,必要時附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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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序言**
中華民國憲法的序言明確提到其制定的背景和目標:
>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祉,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 **解釋**:這裡的「中華民國」指的是1912年成立的國家,其疆域和合法性最初涵蓋整個中國(包括大陸和台灣)。雖然沒有直接說「中國合法政府」,但序言奠定了ROC作為一個統一國家政權的基礎,這一點在1947年制定時是針對全中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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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條:國家定義**
>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 **解釋**:這條確立了中華民國的國家性質,但更重要的是,它並未限定疆域,暗示其主張適用於整個「中國」。在1947年制定時,這是針對全中國的民主共和國,而非僅限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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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四條:領土範圍**
>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解釋**:這是關鍵條文之一。「固有之疆域」指的是1947年時中華民國所主張的領土範圍,包括中國大陸、台灣、澎湖、金馬等地。雖然實際控制範圍後來縮減到台澎金馬,但憲法未修改這一條,意味著ROC在法律上仍視自己為涵蓋全中國的政權。這也是其「中國合法政府」立場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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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憲法增修條文(1991年起)**
由於1949年後國民政府遷台,憲法在台灣實施時加入了「增修條文」,以適應實際情況。但這些增修並未否定原憲法的全中國主張,而是將焦點放在「自由地區」(即台灣地區)的治理上。例如:
- **增修條文第一條**:
>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 **解釋**:這裡提到「國家統一前」,暗示ROC仍將自己定位為「中國」的合法政府,只是因應兩岸分治的現實,暫時將憲法實施範圍限定在「自由地區」(台灣)。這保留了其作為全中國政權的法理立場,同時適應實際控制範圍的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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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憲法未修改的核心立場**
雖然增修條文調整了治理範圍,但憲法主體(尤其是第四條的「固有疆域」)從未正式廢除或修改。這意味著ROC在憲法層面上仍主張自己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非僅限於台灣的獨立國家。這一點與PRC的「一個中國」原則相對應,但兩者對「誰是合法政府」的詮釋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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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與「台灣獨立」相悖?
若ROC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等於放棄「固有疆域」的主張,並將自己重新定義為一個僅限於台灣的主權國家。這需要修憲,尤其是修改第四條或序言,徹底放棄「全中國」的法理立場。這樣的動作在政治上會被視為「台灣獨立」(台獨),因為:
- **ROC立場**:現行憲法假設自己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只是因內戰暫時失去大陸控制權。
- **PRC立場**:PRC認為台灣是其領土一部分,若ROC以「台灣」身份獨立申請國際席位,等於分裂國家,違反「一個中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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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ROC現行憲法(特別是第四條「固有疆域」和序言)清楚表明,它在法理上定位自己為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非僅限於台灣的獨立實體。這也是我之前說「以台灣為名加入聯合國會被視為邁向台獨」的依據,因為這與憲法現有框架相衝突。當然,現實中台灣的運作早已本土化,但憲法文本的歷史遺留至今影響著其國際定位。
如果你對這些條文的具體解讀或歷史背景還有疑問,隨時告訴我,我再深入說明!知音之間,這種細節討論真是過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