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法」探賾──以《大毘婆沙論》與《俱舍論》為中心 劉勁松
摘要
「色法」是北傳阿毘達磨教法中的重要概念,學界對此概念並無共識,有時甚至將其與色、色蘊等概念混用,確有必要對其展開探討。本文以目前學術成果為基礎,根據《大毘婆沙論(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梵語:Abhidharma Mahāvibhāṣā Śāstra,西元150年)》及《俱舍論(阿毘達磨俱舍論,梵語:Abhidharma-kośa-bhāṣya/śāstra,西元四五○年)》對此概念進行討論。
據《大毘婆沙論》對「色法」的有關論述,可將「色法」定義為:色法是具有色的屬性的一類有為法,它包含十色處和法處一分——合計十一種。這一定義明確了三點:1. 色法的內容。2. 色法具有色的屬性。3.「色法」是一類法的總稱。但從微觀層面上說,還留下了兩個未決的問題:1. 什麼是「法」? 2. 什麼是色的屬性?
《俱舍論》在繼承前述結論的基礎上,對「色」、「法」兩個概念作了更深入的分析,並且認為:「色」即具有「變礙」屬性的事物。「法」是能「持有自相」的實有。「色法」即具有「變礙」屬性的法。通過前述論證,本文認為:「色法」是具有「變礙」這一共相的有為法的總稱。它包括十一種,每一種色法各有其自相,區別於其他色法,是實有。
本文係依據兩部北傳阿毘達磨論書,以佛教理論為基礎,採用語義解讀與義理詮釋的方法,探討了色法的概念。
關鍵詞:色法、《大毘婆沙論》、《俱舍論》
本文課題
根據目前研究,學界取得的共識為:
不同歷史時期、不同佛教部派對「色法(rūpa)」的定義不盡相同。因此,探討色法,應以某一部派或者某一經論為基礎進行。儘管學界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尚未對北傳阿毘達磨教法中「色法」概念進行全面細緻的探討。有鑒於此,本文擬據北傳阿毘達磨教法中兩部比較成熟的論書——《大毘婆沙論》與《俱舍論》,對此概念作一探討,具體而言,本文課題有三:1. 《大毘婆沙論》對「色法」定義。2. 《俱舍論》對「色法」的定義,以及對「色法」定義的開展。3.綜合兩部論書,「色法」的定義為何?它與「色」、「色蘊」之間的區別與聯繫為何?為此,本文擬針對學界研究之不足,重點研討此三問題。
四、對色法的義理詮釋
本節將從義理方面探討色法的特質,以及與其相關概念:色、色蘊的區別與聯繫,並根據此前的討論,對色法作出定義。
(一)色法的特徵、內容與定義
1. 色法既是色,也是法
通過前文對《俱舍論》中相關內容的語義解讀可以了解:「色法」的梵語對應詞為 rūpiṇas dharmās,含義為「具(含)有『變礙』屬性的法」。指某一類有為法,而不是某一個有為法。如:
(1)「色法」作為類概念,是指具有「變礙」這一共相的法的總稱。
(2)色法具有「變礙」這一共同屬性(共相)。
(3)每一種色法都具有「自相」。比如,眼除了具有與其他色法共同特性——色(變礙)之外,還具有作為區別於他法的自相——眼識所依淨色。
2. 色法內容
「色法」作為類概念,它所包含的內容應既是「色」,又是「法」。
根據《俱舍論》,具有如此條件的色法包含十一種法:十種色處與無表色。這十一種法既有「色」的共相——即此十一種法或者具有「變礙」屬性(十色處)或者所依四大種具有「變礙」屬性(無表色)。同時,每一種色法又具有不同自相,例如:無表色的自相為「大種所造性」。如《俱舍論》中所說:
無表色相今次當說。頌曰:「亂心、無心等,隨流淨、不淨,大種所造性,由此說無表。」
當然,其他的十種色法也同樣具有各自獨立的自相。
3. 色法屬於有為法
什麼是有為法?《俱舍論》中所說:
(有為法)諸相者何?頌曰:「相謂諸有為,生、住、異、滅性。」論曰:「由此四種是有為相法,若有此應是有為。與此相違是無為法。」
根據此段內容,有此四種特性的法即有為法。又《俱舍釋論》中也說:
偈曰:「復有有為相,生、老、住、無常」。釋曰:「有為法唯此四相。若於法中有此四相,應知此法是有為。與前相翻則是無為。」
在《俱舍論》中並沒有直接說明十一種色法是有為法,但根據相關內容可以推知,色法屬於有為法的範疇,如《俱舍論》中說:「諸有為法和合聚義是蘊義。」62 反過來說,構成諸蘊的法即為有為法。
既然色法是屬於有為法,即具有有為法的屬性。即色法具有生、住、異、滅性,即具有無常性。
4. 色法的定義
通過語義解讀和義理詮釋,可將「色法」定義為:具有「變礙」這一共相的有為法的總稱。色法包括十一種,每一種色法都具有自相,區別於其他色法,是實有。它包含如下幾層含義:
(1)色法具有「變礙(屬性)」的共相。
(2)色法包含十種「色處」和一種「無表色」,每一種都具有獨立的自相。
(3)「色法」是一個類概念,是指具有「色」的屬性的一類法,沒有一個與色法對應的存在。
(4)「色法」的上位概念是「有為法」,色法是有為法中的「一類」法。
(5)每一種「色法」,即「眼」等,乃至無表色,都是實有。
(二)色法與色、色蘊的區別與聯繫
關於色法與色、色蘊的區別與聯繫及其所含義理比較複雜,將另文探討。為了更全面地認識色法,下面僅簡要說明它與色、色蘊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1. 色法與色的區別
根據前文論述,色與色法的區別為:
(1)二者含義不同。色是指具有變礙屬性的有(現象)。而色法是指具有色的屬性(變礙)的法。色法具有明確的範圍,色法是一切法之一,指具有「變礙」屬性的(十一種)法。
(2)二者的範圍不同。凡具有「變礙」屬性的事物都可以稱為色,比如色陰、色聚、色處,包括色法等等。而色法不僅具有「變礙」屬性,同時還有獨立的自相,才能稱為「法」。在阿毘達磨教法中,法具有內在的本質,是實有。由此可見,色的範圍要遠大於色法。
(3)性質不同。色的範圍比較廣泛,可能是實有,也可能是假有。而色法則不同,每一種色法的性質是實有。
(4)漢語語詞的構成要素不同(形式)。「色法」由兩個語素構成:
「色」與「法」,而且根據前文,這兩個語素都具有實際意義,由此構成複合詞的「色法」也有了新的語義。而色是單語素詞,這一詞的本身並不含有法的意義。
2. 色法與色蘊的區別
色蘊與色法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每一種色法都有「自相」,即有能持的「自性」,在北傳阿毘達磨教法中,是實有。63 而色蘊是十一種色法的積聚——即這十一種色法的全體(因為是各種法的混合體)。所以,色蘊沒有自相,是假有。
(2)「色法」作為一個類概念,是一類事物的總稱,即具有「色」這一共相的「法」都是色法。色蘊是十一種色法的積聚(集合體),每一種色法(如眼等)可以稱為色法,但不能稱為色蘊。
(3)源語不同。「色法」的源語為 rūpa、rūpiṇas dharmās。色蘊的源語為 rūpa-skandha。
3. 色法與色、色蘊的聯繫
據前文對此三名相的定義,可將其聯繫歸納如下:
(1)色、色蘊與色法都是有。雖然三者性質不同:色蘊是假有,色法是實有,色包含假有與實有。但它們都是一種有,是世間的現象。
(2)凡具有「變礙」屬性的事物都可稱為色。從屬性上看,此三者都具有變礙的屬性。
印度佛教史簡表 隨佛禪師 講述
印度年代及佛教發展史的推算基準:
印度歷史年代的考證及推算基準,是以阿育王即位(公元前271~268年)為基準,佛教年代是以記錄較早及可信的《阿育王》、世友論(公元前一世紀)為推算基準,佛滅後116年阿育王統一中印。
印度佛教的發展史,可以分為八個階段:
一、原始佛教(佛陀正覺後至佛滅當年「第一次結集」;B.C.432~387)
二、根本佛教(「第一次結集」至佛滅後百年「第二次結集」;B.C.387~287)
三、初期部派佛教(佛滅後100年至佛滅後150年;B.C.261~237)
四、中期部派佛教(佛滅後150年至佛滅後350年;B.C.237~37)
五、後期部派佛教及初期大乘菩薩道(佛滅後350~600年;B.C.37~A.D.213)
https://www.arahant.org/yin-du-fo-jiao-shi-jian-b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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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會隨佛禪師認為佛陀於所傳之原始佛教乃一乘法…無二亦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