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爆的說法

周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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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經中的「說僧過」與「不說僧過」〈錄自網路〉

關鍵詞:【增上戒定智慧】

我見有道友對"不說僧過"怕犯菩薩戒或有類似疑惑,特分享三門多寶講寺智敏上師高足宗舜法師的一篇說明如下,以息憂慮。

"不說僧過”的論述

宗舜法師:佛經中關於“說僧過”與“不說僧過”的論述--禪林--鳳凰網博客

佛陀在不同的經中對【說僧過】和【不說僧過】都有不同的開示。所謂“不說僧過”是佛陀對愚昧無知、不解佛法的眾生而言的,為了不斷這些眾生的善根,佛陀開示“不說僧過”的意義——出家人是眾生解脫的福田,能看到出家眾是宿世善根所致,實在是難遭難遇;而“說僧過”則是佛陀對護持佛法的菩薩而說,是為正法不滅故。佛子修心正行,當“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願諸佛子,勝善分別。“不說僧過”是大小乘佛教的共同規定。小乘的聲聞戒規定:“為大護佛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破法身故。(《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

佛於大乘經典中則作如是開示:《大方等陀羅尼經》云:“若有菩薩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是名犯第三重戒。”

按照經中所說,為了“大護佛法”,讓無量的“有情眾生”見僧之表相象莊嚴而種善根。即使是蓄養妻子、內懷腐敗、如穢蝸螺的沙門,在家的白衣居士都不應該“率爾舉破”僧人的過惡。持戒清靜的僧人等等,就更不應該無中生有地造謠生事了。因為這不僅是說僧過惡,同時也是謗法謗僧、誹謗三寶。

“不說僧過”的根本目的在於“大護佛法”,因為“僧寶”是佛法住世的表相,如果過分宣揚破戒僧人的過惡,就會讓眾生對於整個佛法失去信心,讓有情眾生失去斷惡行善、求證菩提的願望,對於佛教整體的發展和僧俗弟子的信仰與修行造成很大的障礙。從一般意義上,“不說僧過”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出家、在家佛教徒應該遵循的。儒家文化之中也有“親親相隱”、“為賢者諱”的傳統,其用心有相類似處。

但是,當“僧”之過惡在直接危害到“佛法”自身,而又在教團內部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的時候,就會出現一個難題。讓居士信眾“不說僧過”的目的是“大護佛法”,而居士的沈默又會讓佛法被犯戒、無戒僧人肆意破壞。為了護持佛法、護持清修僧人,熱心僧人、居士只能選擇公布真相。這是無奈之舉,但是僧俗之中的正義人士有沒有犯“不說僧過”之戒呢?按照佛教的因果律,是否要受罪呢?《涅槃經》對於戒律的解說給了我們新的視野。

其一:呵責糾治壞法者是僧俗四眾應該盡的責任。

在《涅槃經?長壽品》中,佛陀明確指出持戒比丘以及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都應該破斥糾正破戒壞法者。佛言:“我涅槃後,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驅遣、呵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這說明驅遣、呵責、糾治壞法者是持戒比丘應該承擔的責任,那些自認為自己持戒嚴格,對於壞法的壞人壞事不作鬥爭,不維護佛法的尊嚴,則是“佛法中怨”。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陀還指出:“若有比丘,隨所至處,供身取足,讀誦經典,思惟坐禪。有來問法,即為宣說,所謂布施、持戒、福德,少欲知足。雖能如是種種說法,然故不能作師子吼,不為師子之所圍繞,不能降伏非法惡人,如是比丘不能自利及利眾生,當知是輩懈怠懶惰,雖能持戒、守護凈行,當知是人無所能為。

” 在《涅槃經?長壽品》中,佛陀還指出,破斥壞法比丘,並非持戒比丘的專利,一切僧俗四眾皆應該承擔這個責任。佛言:“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諸國王及四部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由此可見,僧俗四眾苦治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為佛制所允許。

其二:護持清靜比丘不受惡僧傷害是白衣居士應盡的責任。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種,佛陀指出:“善男子,我涅槃後,濁惡之世,國土荒亂,互相抄掠,人民饑餓。爾時多有為饑餓故發心出家,如是之人名為禿人。是禿人輩,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凈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是故我今聽持戒人,依諸白衣持刀杖者以為伴侶,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

其三:僧俗四眾護持正法、護持清靜比丘不受五戒(等)之束縛。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言:“善男子,護持正法者,不受五戒、不修威儀,應持刀劍、弓箭、鉾槊,守護持戒清凈比丘。”佛陀還舉出自己前生護法的例子作為證明。佛陀指出,在無量劫以前,有佛出世,號歡喜增益如來,該佛涅槃後,遺法住世無量億歲。當時,有一位持戒比丘,名叫覺德,“多有徒眾眷屬圍繞,能師子吼,頒宣廣說九部經典,制諸比丘不得畜養奴婢、牛羊非法之物。”有很多破戒比丘對覺德比丘心懷不滿,執持刀杖威逼法師。釋迦牟尼佛當時是一位名叫有德的國王,為了護持覺德比丘,就帶領人民與破戒的惡比丘戰鬥,有德國王全身負傷,覺德比丘得以讚嘆說:“王今真是護正法者,當來之世此身當為無量法器。”國王聽後就帶著歡喜心去世,國王與戰死的人民都往生阿閦佛國。佛陀指出,若有正法欲滅盡時,應當像他多世以前所做的那樣,不顧生命地受持擁護正法、護持清凈比丘。所以,佛說:“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持戒。

《大般涅槃經》指出,只有不受五戒束縛、護持正法和保護宣說正法的持戒僧人才是真正的持戒,如果白衣居士只是潔身自好,就不是持戒人,是破戒不護法者,被稱為“禿居士”。佛言:“如是破戒、不護法者,名禿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而那些破戒無戒、迫害清凈持戒僧人的比丘被稱作“禿人”。

在小乘經典《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中,指出為了大護佛法而“不得說僧過惡”;大乘經典《大方等陀羅尼經》則指出,不得“隨意說過”;《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則指出,不得“率爾呵舉破戒苾芻”;而《大般涅槃經》指出,護持正法以及守護持戒清凈比丘,不受五戒束縛才算是真正的持戒,對於“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

這些看似矛盾的論述如何統一呢?通過仔細地解讀,我們就會發現,無論是“不說僧過”還是“苦治”破戒僧人,其目的都是“大護佛法”。在佛教徒內部,如果一人只是圖口舌之快、搬弄是非,宣揚他人之惡以標榜自己,這種行為對護持正法有害無益,則是屬於“說僧過惡”。如果僧俗四眾是為了護持正法、護持清凈持戒比丘,舉呈惡僧過失,乃至要求國家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上級佛教組織治其罪過,都是合乎《涅槃經》經文之規定,其主觀目的不是搬弄是非、自讚毀他,就不犯戒,不是“隨意”、“率爾”說僧過惡。

在《大般涅槃經長壽品第四》的開篇,佛陀指出:“毀謗正法及一闡提,或有殺生乃至邪見及故犯禁,我於是等悉生悲心,同於子想如羅睺羅。”正因為佛陀具有大悲之心,才會用驅遣、呵責、舉罪等種種生善滅惡之作法降伏謗法、犯戒者,其目的是“為欲示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佛陀以此原因,要求僧俗四眾護持正法、破邪顯正、止惡揚善。

在《大般涅槃經?四依品第八》中,佛陀指出:“是護法者實無有罪。善男子,若有比丘犯禁戒已,憍慢心故覆藏不悔,當知是人名真破戒。菩薩摩訶薩為護法故,雖有所犯不名破戒。何以故?以無憍慢、發露悔故。”

又如《央掘魔羅經》中言:“對於破戒的比丘,應該收回他的衣缽等,再加以懲罰,調伏他們。就像屠夫,如果擁有國王所使用的寶器,國王會依法收回。這才是世間第一善於持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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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祕要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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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鳩摩羅什大師等人翻譯的《禪祕要法經》中,佛説他在這個世界示現涅槃之後,能夠修「無常觀」得解脫果的四部弟子越來越少,到了佛滅度千年之後,「億億千萬眾多弟子」,只有一兩人能夠修無常觀得解脫:

《禪祕要法經》卷3:「佛告阿難:「我般涅槃後初一百歲,此不淨觀行閻浮提,攝放逸者令觀四諦。一日之中修無常觀得解脫者,如我住世等無有異。二百歲後,此閻浮提四部弟子二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三百歲時,四部弟子四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四百歲時,四部弟子五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我涅槃後五百歲時,四部弟子十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六百歲時,四部弟子百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七百歲時,四部弟子千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八百歲時,四部弟子萬分之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九百歲時,四部弟子千萬分中一分弟子,修無常觀得解脫道。千歲之時,四部弟子億分之中十人百人,修無常觀得解脫道。過千歲已,此無常觀雖復流行閻浮提中,億億千萬眾多弟子若一若兩,修無常觀得解脫道。」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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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ce Deng
3月24日 ·
律藏中荒唐可笑的判罰案例
字幕屋按:波羅夷三的戒條是「……以種種方便讚歎死之美,以死勸導者,此亦波羅夷不共住。」,意思就是不能贊嘆、隨喜別人去死,也不能贊嘆隨喜別人殺人,違反者,就是波羅夷重罪。
我用形象的語言把這兩個案例再演繹一下:
本來劊子手要對犯人施行五馬分屍,結果一位比丘勸他不要這麽殘忍,對犯人施行安樂死更慈悲。
在第一個案例中,劊子手聽了這位比丘的建議,對犯人采取安樂死。結果喬達摩判這位比丘犯了「波羅夷罪」(比丘所能犯的最大罪過)。
在第二個案例中,劊子手沒有聽從這位比丘施行安樂死的建議,還是采取了五馬分屍的殘忍辦法。結果喬達摩判這位比丘犯了「惡作」(非常小的罪過)。
這兩個案例都跟贊嘆死亡、隨喜死亡沒有任何關系。這位比丘乃是在別人不可避免的死亡過程中,努力減輕別人的痛苦。相當於建議醫生給癌症晚期的病人註射止痛的藥物。結果被糊塗僧亂判了一通。
從這兩個案例中,我真為這位喬達摩的智商感到捉急。不過如果佛教徒說這些都是後人瞎編的偽經,就當我沒說。
以下經文的中譯來自:Cbeta
===
Tena kho pana samayena aññataro bhikkhu āghātanaṃ gantvā coraghātaṃ etadavoca – “āvuso, māyimaṃ kilamesi.
爾時,一比丘行至刑場,對執刑者如是言:「賢者!勿使彼苦,
Ekena pahārena jīvitā voropehī”ti.
一擊殺之。」
“Suṭṭhu, bhante”ti ekena pahārena jīvitā voropesi.
「善!大德!」而一擊奪命。
Tassa kukkuccaṃ ahosi…pe… “āpattiṃ tvaṃ, bhikkhu, āpanno pārājika”nti.
彼心生悔恨……「比丘!汝犯波羅夷。」
===
Tena kho pana samayena aññataro bhikkhu āghātanaṃ gantvā coraghātaṃ etadavoca – “āvuso, māyimaṃ kilamesi. Ekena pahārena jīvitā voropehī”ti.
爾時,一比丘行至刑場,對執刑者如是言:「賢者!勿使彼苦,一擊殺之。」
So – “nāhaṃ tuyhaṃ vacanaṃ karissāmī”ti taṃ jīvitā voropesi.
執刑者曰:「我不依汝言而作。」而奪〔罪人之〕命。
Tassa kukkuccaṃ ahosi…pe… “anāpatti, bhikkhu, pārājikassa; āpatti dukkaṭassā”ti.
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波羅夷,是突吉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羅益生
Silence Deng 可不可能是因為
第一個例子,比丘的建議成為殺生的因緣!
第二個例子,比丘的建議沒有成為殺生的因緣!
雖然比丘是出於善意,但建議殺生是不善法,故成就兩種不善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想到
第一個例子原本業障總報被分期
第二個例子,比丘的建議沒有被分期
漫步的犀牛
文章: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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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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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這兩個案例,其實要從原文來判斷,不能只取戒文的後半段。

這條戒的全文 :

任何比丘,若故意奪人體之生命,或因此而求持殺具者

或讚歎死之美、或以死勸導,云:『 咄!男子!此惡苦之生,於汝何〔益〕?汝死勝於生。』 如是心意,如是決心,以種種方便讚歎死之美,以死勸導者,此亦波羅夷不共住。」

前提 : 該犯人還沒死,還是活跳跳的 ! 劊子手正是持殺具者,但還沒有動手。此時殺人的動作,還沒開始 !

1. 第一位比丘,犯波羅夷。

原因 : 在尚未開始殺生之前,比丘介入了,比丘希望犯人好死,而劊子手答應了、執行了、犯人也死了。 這是教唆成功 !

2. 第二位比丘,不犯波羅夷。

原因 : 雖然也希望犯人好死,但劊子手不答應,關鍵在於教唆不成功

=====

從戒的角度來看,

殺生的構成要件 :

在明知對方是活生生的人的情境下,

1. 具備動機
2. 透過種種手段 (自己殺、教唆殺、...等等) 這是這案例的重點要件 !
3. 結果,人死了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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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這兩個案例,其實要從原文來判斷,不能只取戒文的後半段。
這條戒的全文 :
..
3Q我會轉給史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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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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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平安 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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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的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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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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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報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2 am
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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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友,

很抱歉,犀牛已不用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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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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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的犀牛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5 am
高報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2 am
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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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的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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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勁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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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報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9 am
漫步的犀牛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5 am
高報 寫: 週三 4月 27, 2022 11:02 am
漫步的犀牛 寫: 週二 4月 26, 2022 11:19 am ..
很明顯,在該案例的文字陳述之下,

第一位比丘,教唆成功,確實觸犯波羅夷。

而第二位,則因為劊子手不答應,教唆手段未完成,所以,不犯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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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友,

一般人都是這種看法,認為比丘慈悲,不應犯波羅夷。

但是佛教的戒律,看法不同。

佛教的戒律,心、行,是重要因素 !

有了動機、透過方法,殺了人、偷了東西、性行為、大妄語,就犯了波羅夷 !

就請託下袈裟,回家當居士。

對於這位先生的見解,不意外。

只要佛弟子,對戒律有正確的見解即可。

平安 法喜

=======

題外話,

按照這位先生、與一般人對此案看法,

那麼...安樂死、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的概念,豈不就再正確不過了 嗎??!

難道....這2位比丘,還行了十善業不成嗎?

可惜,佛教不這麼看,佛教,是以 "業" 的立場,來判斷的。

比丘是否犯法 ? 白話就如犀牛所說的...動機、手段、達成目標與否來判斷。

用佛教術語,就是以身、口、意三行來斷定。

要給犯人痛快的死....是不是極重、不正確的意行 ?

出口請劊子手一擊斬殺.... 是不是身行、口行都配合了 ??

身、口的行為,都配合了極重、不正確的意行,犯錯實屬必然,差別只在輕重之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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