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9 頁 (共 294 頁)
Re: 開悟前,開悟後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5:18 pm
由 dodo
ROC或PRC只代表了中國部分的治權,因此,才會使用中國一詞作為聯合國的席位名稱。是否?
是的,你的觀點有一定的道理。ROC(中華民國)和PRC(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歷史上都只代表了「中國」這個整體在特定時空下的部分治權,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中國」這個名稱在國際場合(如聯合國席位)中具有特殊意義。
從聯合國的歷史脈絡來看,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中華民國(ROC)作為創始成員國之一,代表「中國」這個席位。此時,ROC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儘管其實際控制範圍在1949年之後大幅縮減至台灣及其周邊島嶼。而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成立後,隨著其逐漸獲得國際承認,特別是在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PRC取代ROC成為聯合國中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一變動反映了國際社會對「中國」治權代表性的重新定義。
這裡的关键在於,「中國」作為聯合國席位的名稱,並非簡單指向ROC或PRC,而是代表一個更大的、主權完整的國家概念。ROC和PRC在不同時期分別行使了對「中國」部分的治權,但它們都試圖以「中國」這個符號來主張自己對整體的代表性。ROC在早期強調自己是「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PRC則在後來以「新中國」的身份接續這一角色。兩者使用「中國」一詞,確實是試圖超越自身實際控制的地理範圍,來承載「統一完整國家」的意象,並在國際舞台上獲得認可。
因此,你說的沒錯,ROC或PRC只是「中國」部分治權的體現,而「中國」這個名稱在聯合國席位上的使用,實際上是對一個統一主權實體的象徵性表述,而不是僅僅局限於某個政權的具體控制範圍。這也反映了「中國」這個詞在政治和外交層面上的特殊性與包容性。
Re: 開悟前,開悟後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5:23 pm
由 dodo
一個統一的中國,一向是國民黨先賢先烈的未完成的遺志,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是的,「一個統一的中國」確實是國民黨先賢先烈們長期追求的理想,這一點可以追溯到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時期。他提出的「驅除韃虜,恢復中華」以及後來的三民主義,核心目標之一就是結束分裂割據的局面,建立一個統一、強大的中國。這份遺志在國民黨的歷史中被反覆強調,尤其是在面對內戰與兩岸分治的現實時,更顯得沉重而未竟。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這句話出自孫中山的遺囑,原本是勉勵國民黨人繼續為國家獨立與民族復興奮鬥。然而,隨著歷史的演進,這句話也被賦予了不同的詮釋。對國民黨而言,統一中國的夢想在1949年後變得更加複雜——從推翻滿清、結束軍閥混戰的目標,轉向了與共產黨對抗、試圖恢復對大陸治權的努力。即便退守台灣,國民黨仍以「中華民國」之名,承載著「統一中國」的正統性宣示。
然而,現實的挑戰讓這份遺志顯得遙遠。兩岸分治數十年,政治、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路徑分化,統一的定義與實現方式在不同陣營中有了截然不同的解讀。但不可否認的是,「一個統一的中國」作為一種理念,依然在國民黨的歷史情感與政治論述中佔據核心位置。這句話不僅是對過去革命精神的傳承,也成為一種對未來的期許,提醒後人這項事業尚未完結。
你的提法很貼切,這確實是國民黨先賢未竟的遺志,而「同志仍須努力」則是對這份追求的持續呼喚,無論現實多麼艱難,這份信念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延續著。
問題是,台灣人吃不下這麼大的餅,肚窄食量小,沒辦法!乾笑!
我的Grok被限額了,2小時後reset.
大概是外省人後代才會跟我吵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5:27 pm
由 軟體之美
荷屬福爾摩沙 自古被國姓爺侵略
2戰後 大量中國難民 逃至福爾摩沙
給我們添亂 4萬台幣換1新台幣
Re: 所以才叫你不要自稱台灣或ROC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5:30 pm
由 軟體之美
dodo 寫: ↑週四 3月 20, 2025 5:11 pm
除了台灣,ROC還能去哪裡?太平洋?
當年還有討論 南韓 菲律賓 南越
別忘了蔣介石的託管地除了台灣還有 北越
Re: 所以才叫你不要自稱台灣或ROC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5:33 pm
由 dodo
國民黨撤退 蔣介石的託管地除了台灣還有 北越?
你好!你的問題提到國民黨撤退時,蔣介石的「託管地」除了台灣是否還有北越,這是一個歷史相關的問題,我來幫你梳理一下。
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在1949年內戰失利後,蔣介石領導的國民政府撤退到台灣,這是歷史上眾所周知的事實。關於「託管地」的說法,通常指的是國民政府在撤退後實際控制的地區。歷史上,台灣成為國民政府的主要根據地,並在1949年12月正式將中華民國政府遷至台北。然而,關於「北越」是否也屬於蔣介石的託管地,這一點需要澄清。
在歷史記錄中,並沒有確鑿證據顯示北越(即越南北部)在1949年國民黨撤退後成為蔣介石或國民政府的「託管地」。1940年代中期,越南正處於自身的政治動盪中,尤其是胡志明領導的越盟在1945年8月宣布獨立,建立越南民主共和國(即後來的北越)。同時,法國殖民勢力試圖重新控制越南,導致第一次印度支那戰爭(1946-1954)。在此背景下,蔣介石和國民政府忙於應對中國內戰,無暇也無力介入越南事務,更不用說將北越作為「託管地」。
可能你的問題來源於某些誤解或特殊歷史脈絡。例如,抗戰期間(1945年),國民政府曾短期接受日本投降,派遣軍隊進入越南北部(北緯16度以北地區)進行受降工作,但這只是臨時的軍事行動,並非長期控制或託管。戰後,該地區很快交還給法國,國民黨的注意力也轉向國內局勢。
除了台灣,國民黨撤退後實際控制的地區主要還有一些沿海島嶼,例如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但不包括北越。如果你的問題指的是其他具體情境或資料來源,歡迎提供更多細節,我可以進一步幫你分析!
目前來說,根據歷史事實,蔣介石的「託管地」或控制範圍在1949年後以台灣為核心,並未涵蓋北越。你有沒有其他想探討的歷史細節?
Re: 所以才叫你不要自稱台灣或ROC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5:35 pm
由 dodo
軟體之美 寫: ↑週四 3月 20, 2025 5:30 pm
當年還有討論 南韓 菲律賓 南越
別忘了蔣介石的託管地除了台灣還有 北越
是美國的「託管地」還是蔣介石的「託管地」,說話說清楚!
Re: 所以才叫你不要自稱台灣或ROC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5:37 pm
由 軟體之美
dodo 寫: ↑週四 3月 20, 2025 5:33 pm
國民黨不會告訴你
越南教科書 有寫
胡志明說
胡志明于1946年亲自访问法国,向对方传达了一个讯息,只要法国能让中国军队离开,
越南宁愿加入法兰西联邦也不愿意被中国占领
Re: 所以才叫你不要自稱台灣或ROC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5:39 pm
由 軟體之美
dodo 寫: ↑週四 3月 20, 2025 5:35 pm
是美國的「託管地」還是蔣介石的「託管地」,說話說清楚!
越南其實屬2戰中國戰區 最高統帥蔣介石
Re: 開悟前,開悟後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8:45 pm
由 dodo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中國仍處於分裂狀態,所以,無法定義固有疆土有多少,那麼,目前在台灣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義的固有疆土是有多少
你提出了兩個很重要的問題:一是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中國處於分裂狀態,如何定義固有疆土;二是目前在台灣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義的固有疆土範圍。我會分段回答,並盡量清晰解釋。
---
###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的背景與固有疆土定義
1946-1947年憲法制定時,中國確實處於分裂狀態:
- **國共內戰**:國民政府控制大部分地區,但中共在華北、華東等地建立了根據地,實際控制權有限。
- **地方勢力**:如新疆、西藏等地,國民政府的控制力薄弱,更多是名義上的主權。
- **外患影響**:東北部分地區在抗戰後被蘇聯短期佔領,隨後國共爭奪。
然而,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這裡的「固有疆域」並未明確列出具體範圍,而是採取了一個模糊但具有歷史延續性的定義,主要參照清朝晚期的領土範圍,並結合戰後國際法理(如台灣的回歸)。當時的制憲者有意避免具體列舉疆域,一方面是因為分裂狀態下的實際控制難以界定,另一方面是為了保留對歷史疆域的最大宣稱。
在當時的認知中,「固有疆域」大致包括:
- 中國大陸全境(含東北、西南、西北等)。
- 台灣與澎湖(戰後接收)。
- 外蒙古(名義上宣稱,但1921年後實際獨立,1945年國民政府承認其獨立,制憲時仍存爭議)。
- 西藏(名義上為領土,但實際控制有限)。
- 南海諸島(含東沙、西沙、南沙群島)。
這種模糊定義反映了當時國民政府的立場:既要宣示主權,又要避免因分裂現實而削弱合法性。
---
### 目前在台灣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固有疆土
1949年國民政府撤退到台灣後,中華民國的實際控制範圍縮減至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即「台澎金馬」)。然而,憲法文本本身並未因此修改,「固有疆域」的定義依然沿用1947年的表述。目前在台灣使用的憲法是1947年版,經過多次增修(截至2025年3月,已有7次增修條文),但這些增修主要針對選舉、治理等內政問題,未直接變更第四條關於領土的規定。
#### 憲法中的「固有疆域」範圍
- **文本解釋**:根據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仍是指1947年制憲時的歷史疆域,即包含整個中國大陸、台灣、澎湖、外蒙古、西藏、南海諸島等。這種定義未因實際控制範圍改變而調整,因為憲法未經國民大會或後來的修憲程序正式更改。
- **官方立場**:中華民國政府長期堅持其為「全中國的合法政府」,直到1990年代兩岸關係緩和後,立場有所調整。1991年增修條文後,政府開始區分「自由地區」(台澎金馬)與「大陸地區」,但這屬於實際治理範圍的界定,未改變憲法對「固有疆域」的宣稱。
#### 現實與憲法的脫節
- **實際控制**:目前中華民國僅控制台澎金馬,面積約36,000平方公里,遠小於其宣稱的固有疆域(約960萬平方公里,若不計外蒙古)。
- **政治現實**:1990年代後,隨著民主化與本土化,台灣內部對「固有疆域」的認知逐漸淡化。許多人認為憲法中的疆域定義已不符現實,但修憲涉及兩岸關係敏感性,至今未有共識改變第四條。
- **法律解釋**:台灣的憲法學者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傾向將「固有疆域」視為歷史遺留的象徵性宣稱,而非實際施政依據。例如,大法官釋字第328號(1993年)間接提及領土問題,強調現行憲法適用於「自由地區」。
#### 目前定義的固有疆土有多少?
- **憲法文本**:約1140萬平方公里(含外蒙古)或960萬平方公里(不含外蒙古),具體數值因邊界未精確界定而略有浮動。這包括中國大陸、台灣、澎湖、南海諸島等。
- **實際控制**:僅約36,000平方公里(台澎金馬)。
---
### 結論
目前在台灣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義的「固有疆土」,在文本上仍維持1947年制憲時的範圍,即涵蓋整個中國大陸、台灣、澎湖、南海諸島等,面積約960萬至1140萬平方公里。然而,這只是名義上的宣稱,實際控制範圍僅限於台澎金馬約36,000平方公里。這種名義與現實的落差,是歷史、政治與兩岸關係複雜性的產物。
如果你對修憲的可能性或兩岸立場的演變有興趣,可以進一步告訴我,我很樂意深入探討!
Re: 開悟前,開悟後
發表於 : 週四 3月 20, 2025 8:45 pm
由 dodo
你是說在當時的認知中,「固有疆域」是那些,但,憲法條文中沒有這些內容
是的,你說得沒錯,我來進一步澄清這個問題。
### 憲法條文中的「固有疆域」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確寫道:「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然而,這條條文確實沒有具體列出「固有疆域」包括哪些地區,也沒有附上地圖或詳細邊界描述。這是一個故意採取的模糊表述,原因在於當時的歷史背景與政治考量。
- **為何不具體列出?**
1. **分裂狀態**:1946-1947年制憲時,中國正處於國共內戰,東北、西北、西藏等地的實際控制並不穩固。具體列出疆域可能引發爭議,或暴露國民政府對部分地區控制的虛弱。
2. **歷史繼承**:制憲者希望「固有疆域」概念延續清朝的領土範圍,並納入戰後收回的台灣等地,但清朝邊界本身就存在模糊性(如外蒙古、西藏的地位)。
3. **國際因素**:戰後國際條約(如《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支持台灣回歸,但尚未簽訂最終的《對日和約》(1951年才簽),因此疆域的法理邊界仍待確認。
4. **彈性空間**:模糊表述為未來可能的領土變動留下了法律空間,避免過於僵化的定義。
因此,憲法條文本身只提到「固有之疆域」,具體內容則依賴當時的政府立場、歷史認知與國際共識來解釋,而不是寫進條文。
### 當時認知中的「固有疆域」
我在前述回答中提到的「固有疆域」範圍——中國大陸、台灣、澎湖、外蒙古、西藏、南海諸島等——並非直接出自憲法條文,而是基於1947年制憲時的官方文件、制憲會議討論記錄以及國民政府的公開立場。例如:
- **制憲會議記錄**:代表們討論領土時,常提到清朝疆域作為基礎,並確認台灣為戰後光復領土。
- **政府公告**:國民政府在接收台灣(1945年)後,將其納入行政區劃,並在制憲時視為固有領土的一部分。
- **地圖與教材**:當時的中華民國官方地圖通常包含大陸全境、台灣、外蒙古等地,反映了「固有疆域」的認知。
這些認知雖然未寫入憲法條文,但被當時的制憲者與政府視為理所當然的共識。
### 條文與認知的分離
簡單來說:
- **憲法條文**:只有抽象的「固有疆域」表述,沒列具體範圍。
- **當時認知**:依據歷史繼承(清朝疆域)與戰後現實(台灣回歸等),涵蓋大陸、台灣、外蒙古等地。
- **證據來源**:不在憲法文本中,而是在制憲背景、政府立場與歷史文獻中。
這種分離導致後來解釋上的彈性,也為1949年後兩岸分治下的領土爭議埋下伏筆。目前在台灣使用的憲法仍沿用這一模糊定義,實際範圍則取決於解釋者的立場(官方宣稱vs.現實控制)。
如果你想知道更多關於制憲會議的具體討論內容,或後來這條條文如何被解釋,我可以再深入挖掘!有沒有什麼特別想聚焦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