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智之基:
無漏諸忍非為智,盡智無生智非見,
此外聖慧為二者,餘為智六亦為見。
在俱舍七十五法及唯識百法中,智、見、忍三者同為慧之作用,對「見」為推求、推度,「忍」為認可、忍可而未斷其疑可言,「智」則是更進一步,無疑地了知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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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聲聞他心智,了知見道二刹那,
麟角喻知三刹那,佛無加行知一切。
離題
甲二(智之自性)分五:一、概述及對境;二、分類及差別;三、定數及對治之差別;四、相之差別;五、法之差別。
甲三、具智之理:
無漏第一刹那時,具貪者唯具一智,
第二刹那具三智,此後四刹各增一。
若問:任何補特伽羅具有幾智呢?尚未離欲貪的凡夫只具有世俗智一智,而離貪凡夫則具世俗智與他心智。(無漏十六刹那即:一、苦法忍;二、苦法智;三、苦類忍;四、苦類智;五、集法忍;六、集法智;七、集類忍;八、集類智;九、滅法忍;十、滅法智;十一、滅類忍;十二、滅類智;十三、道法忍;十四、道法智;十五、道類忍;十六道類智。)聖者無漏第一刹那住於苦法忍位時,如若是具貪者,則只具有世俗智,因為前文中已明確說過“無漏諸忍非為智”。在第二刹那苦法智位時,具有世俗智、法智與四諦智中的苦智三者。這以後的四刹那依次遞增一智,即第四刹那(即苦類智位具有世俗智、法智、苦智與類智此四智)、第六刹那(集法智位具有前四智加上集智此五智)、第十刹那(滅法智位具有前五智加滅智此六智)、第十四刹那(道法智位)具足七智(即前六智加道智)。住於無漏第一刹那,如果非具貪者,則具有世俗智與他心智。其餘均可依此類推(即於具貪者所具智上各加一他心智)。
甲四(得智之理)分三:一、何道得幾智;二、何地得幾智;三、得之分類。
甲三、具智之理:
無漏第一刹那時,具貪者唯具一智,
第二刹那具三智,此後四刹各增一。
若問:任何補特伽羅具有幾智呢?尚未離欲貪的凡夫只具有世俗智一智,而離貪凡夫則具世俗智與他心智。(無漏十六刹那即:一、苦法忍;二、苦法智;三、苦類忍;四、苦類智;五、集法忍;六、集法智;七、集類忍;八、集類智;九、滅法忍;十、滅法智;十一、滅類忍;十二、滅類智;十三、道法忍;十四、道法智;十五、道類忍;十六道類智。)聖者無漏第一刹那住於苦法忍位時,如若是具貪者,則只具有世俗智,因為前文中已明確說過“無漏諸忍非為智”。在第二刹那苦法智位時,具有世俗智、法智與四諦智中的苦智三者。這以後的四刹那依次遞增一智,即第四刹那(即苦類智位具有世俗智、法智、苦智與類智此四智)、第六刹那(集法智位具有前四智加上集智此五智)、第十刹那(滅法智位具有前五智加滅智此六智)、第十四刹那(道法智位)具足七智(即前六智加道智)。住於無漏第一刹那,如果非具貪者,則具有世俗智與他心智。其餘均可依此類推(即於具貪者所具智上各加一他心智)。
甲四(得智之理)分三:一、何道得幾智;二、何地得幾智;三、得之分類。
佛陀之法不共同,即是力等十八種。 若問:“盡智有漏”雖然總說了阿羅漢于盡智時得功德的情況,但當時唯有佛陀才得的功德是什麼呢?佛陀盡智時獲證的功德之法與聲聞截然不同,因而是十力以及“等”字包括的四無畏,三念住及大悲此十八不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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